中新網福建新聞3月1日電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出境務工的人員越來越多。因境外風險的不確定性,派遣公司大多會為派遣至境外工作的人員購買人身保險。但一些境外工作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模糊,導致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理賠頻頻被拒引發糾紛。
2020年12月1日,嚴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從事技術員工作,主要工作地點在福州,因工作需要公司會安排國內外出差或駐外。該公司為包含其在內的28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21年2月13日,嚴某在公司派遣境外工作期間身故于坦桑尼亞共和國某公寓住所外,調查結果是墜落。嚴某家屬向上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理賠決定書通知書》,以被投保人嚴某身故的坦桑尼亞共和國屬于三類國家,不在投保時約定的 “承擔2類以下國家的保障責任”范圍為由,不予給付保險金。2021年10月份,嚴某家屬向倉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險金15000元、救援服務97500元及逾期給付的利息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所出具的保險單中并未明確2類以下國家的范圍,而是列舉了古巴、伊朗、朝鮮、蘇丹、敘利亞、阿富汗、利比亞、索馬里、也門、伊拉克、南蘇丹為拒保地區,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坦桑尼亞處于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者是武裝叛亂。被告辯稱被保險人嚴某在坦桑尼亞這類三類國家發生的身故事故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不能成立。因被保險人嚴某在保險期限內在境外意外身亡,且案涉保險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故案涉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嚴某的遺產由被保險人嚴某的法定繼承人即原告繼承。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險金15000元。因被保險人嚴某被發現時已死亡,不存在救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救援服務保險金975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險金15000元及逾期給付的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范圍認定問題。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確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險公司僅列舉一些拒保地區,沒有明確說明二類國家以下的范圍,也沒有特別使投保人注意理解此項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同時,企業在為員工投保時應注意,每一種意外險的保障范圍以及責任免除都不相同,不在理賠范圍內的事故會遭到保險公司的“少賠”甚至“拒賠”。因此需根據自身的需求詳細了解與對比各種保險產品,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并清楚告知員工有關保險的條款條例,以免產生糾紛。(完)